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