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