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哈尼族、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哈尼族、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