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估通报。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