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