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