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制定市民公约,指导和支持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

窗口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定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业主公约,应当对文明行为有关内容进行约定,督促成员共同遵守。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