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