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应当有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至少听取一次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