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职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启动审查程序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