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