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