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其一个月的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的,按职工受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