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