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