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的准入、奖惩、退出机制。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立调解员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保护调解员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