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侨联、老龄工作机构、法学会、民族学会、心理学会、消费者协会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