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律师参与化解、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网络化建设以及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专家等依托相应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