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和采集列入国家、省保护名目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