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傣、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使用傣文。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