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清单的制定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前款规定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