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加强不文明行为治理体系建设。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交通、治安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损毁绿化、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
(四)互联网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卫生、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