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建设。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和个人的荣誉称号、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等信息,按照自愿原则,记入信用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