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网络行为,营造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三)不得发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四)不得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五)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网络文明规范。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