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网络行为,营造安全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三)不得发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四)不得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五)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网络文明规范。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