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民在旅游观光时,应当遵守旅游规范和参观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得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得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四)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的庄严肃穆的景区内,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实施有损景区氛围的行为;

(五)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形象和事迹的行为;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旅游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