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田灌溉和城乡人畜饮水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小型水利设施可以租赁、拍卖。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重点支持水源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