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四)观看演出、比赛,参与群众性活动等,遵守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未经批准,不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内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不设置车挡、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九)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