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把文明行为培训作为入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修养,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政务大厅、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