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