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