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