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每年10月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