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

每年10月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