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产学研融合创新模式,重视中医药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采取资金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发展,培育、壮大中医药技术市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