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开展常态化的名中医评选,统筹推进全省名中医培养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本地区的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制度,加快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