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中医药。临床类别医师按照规定通过学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