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