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