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中医诊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中医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等备案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中医诊所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