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实行连锁方式运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