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损坏京族文化遗存。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