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列入保护名录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编制、实施相应京族文化保护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京族文化调查时,不尊重京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认定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挪用、挤占京族文化专项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