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传承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
(一)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
(二)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艺;
(三)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择徒传承京族文化、进入校园传授京族文化;
(四)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