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的京族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等京族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京族文化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等措施,将京族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