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等确定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