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