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影响饮用水水质的卫生防疫工作;

(二)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医疗废水及其产生污泥的无害化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