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生产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

(二)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沿河、沿库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

(四)发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