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生产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二)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沿河、沿库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三)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四)发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