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为了防治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