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采砂取石等行为的监督;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库区内违法构(建)筑物拆除;

(三)监督沿河、沿库乡镇和水库管理机构清除河道、库区的垃圾;

(四)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对取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五)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

(六)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