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确保正常运转。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城镇污水应当全部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